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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样一句简单的报告,往往无法引起大家的关注。 但是,这部法律的颁布,却与其它许多法律不同。因为,它牵涉到千家万户。可能你的家庭没有家庭暴力;可是,你的亲戚或者亲近的朋友家却有。因此,值得每一位朋友关注。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说:“今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然而,此次接受采访的大多数人对这部法律的了解,也仅止于这四个字:“在新闻上见到过,但具体是什么就不知道了。” 2016年3月4日,就在这部法律施行的第四天,重庆的女医生马晓燕去世,虽然目前警方未证实系其丈夫所为,但是,她生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月后,4月6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旗广播电影电视服务中心汉语新闻部办公室副主任红梅疑遭家暴后身亡。 面对残酷的现实,我们每一个人应当重新来评估如何来宣传和运用这部法律,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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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家庭暴力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整体上来说,就是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然,法律也以概括的方式,列举了一定形式的家庭暴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暴力包括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首先,有两大类家庭暴力。第一大类,是身体的暴力,这是大家都注意到的,而且一般来说,也只认为这是暴力。第二大类,则是指精神暴力,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暴力形式之一,我们不能够忽略。而且,由于第二类更加隐密,难以取证,需要加以重视。 具体暴力的实施方式,法律同样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特别要留意的是经常性的谩骂、恐吓,同样构成家庭暴力。另外,结合婚姻法的规定,虐待也是构成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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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家庭暴力的范围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般的理解,或者说我们常常说的家庭暴力,大家都理解成丈夫打妻子。显然,这是反家庭暴力法着重要解决的。而且从实际当中,“打妻子”是主要的家庭暴力形式。 但是,在此,我要特别指出的是:丈夫打妻子,只是家庭暴力的大部分,却不是全部。 法律所规定的是保护所有家庭成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还包括:父母打子女,妻子打丈夫和子女打父母的部分。因此,不应该把法律规定的范围人为地缩小了。 特别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中的男女,虽然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说,这是非法同居,但是,反家庭暴力法中,也比照法律的规定,得到保护。只是,这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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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课、施暴者的类型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基本可以归纳为如下的类型: 1、冲动型,这种类型的人,遇事冲动,不是以理服人,而以谩骂、恐吓等暴力形式来解决冲突,气质类型属胆汁质。 2、阴鸷型,这种类型的人,具有“专制”观念,认为家人就得听自己的,只要不顺自己的意或者自己不高兴,就可以拿来出气,打骂都是自己有理。 3、怀疑型,这种性格的人,对家人没有信任感,遇事就容易怀疑,比如一方与异性说话,就怀疑对方有外遇,从而施暴。 4、性畸形型,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施暴者产生畸形心理,以恐吓、打骂方式,以便对方不敢反抗。 如果能够认识到施暴者的大致情形,有针对性地处理,能够让整个家庭都走出暴力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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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明显具有以下的特征: 1、持续性 2、危害性 3、故意性 4、违法性 5、隐蔽性 以上这些特征,是家庭暴力共同都有的。从中,我们特别看到,部分人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或者说报有侥幸心理。实际上,在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就要在最开始的时候,就处理好。否则,从家庭暴力的这些特点中,可以看到其危害大,而且会持续很长的时间。无论是本身是受害者,还是得知身边的家庭发生了家庭暴力,都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且,极力地帮助这样的家庭,以尽快让其走出暴力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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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家庭暴力的心理分析
家庭暴力一般有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而施暴者和受暴者,也存在不同的心理。具体分析如下: 施暴者的心理: 1、自卑心理:在施暴者强干的外表下,是其自卑、脆弱的心,是其不敢面对自己的脆弱,而指向外部和他人,以平衡内心的失落。 2、犯忌心理:性格内向,敏感多疑。 3、支配心理:满足其控制欲望。 4、偏执心理:性情多疑,好争斗,产生偏见。 5、悔恨心理:各样的忏悔 6、变态心理:精神活动异常。 受暴者的心理 1、宿命心理:怪自己命不好,不反抗。 2、依赖心理:缺乏独立性,特别是经济上有依赖时,就听任对方打骂。 3、软弱心理:长期忍耐,比如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有些则是要面子,怕别人说婚姻失败,羞于寻求帮助。 4、侥幸心理:对方只要一说保证,就幻想一定要改变。 5、焦虑心理:过分机警,甚至出现强迫症等。 6、绝望心理:长期重压下,心情忧郁、沮丧,孤独无助,最终极有可能就是采取极端行动:自杀或者杀死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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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产生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其心理因素。同时,对于中国人来说,有一些错误的观念,也对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不容忽略。 第一、“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这是许多打老婆的丈夫的口头禅。而且,这种观念深入不少男人的心。极大的促成可以随意打老婆。 第二、“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因受棍棒之下出孝子,以及传统的严父形象的影响,打孩子,是为孩子好,这是家长普遍的观念。同样,这也是错误的观念。 第三、“虐待老人是家务事”。虐待老人,或者不依法赡养父母,都不是简单的家务事。我国多部法律对此进行了规范。 第四、“清官能断家务事”。邻居也好,亲戚也罢,都有这样的观念。包括不少执法机关,也由于受制于这种观念,往往发生家庭暴力后,不敢管,不想管。 而家庭暴力的立法,则从法律意识上去除掉了上面这些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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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课、几类特殊的家庭暴力
当人们一提起家庭暴力,一般想到的就是打老婆。但是,从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看,家庭暴力的范围,要比打老婆的范围大许多。因此,本章要特别地指出另外一些比较容易忽略,其实数量却不少的家庭暴力。以更好地防范于未然。 1、是对孩子的家庭暴力。 我国素来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因此,父母打子女,似乎天经地义。但是,家庭暴力法出台后,有着这样观念的家长就得注意,家长打子女,可能就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2、对父母的家庭暴力 在谈到家庭暴力时,我们同样不能够忽略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当然,甚至有未成年的子女对父母的暴力。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以维护父母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年的父母。据湖北某市的统计数据,2015年的家庭暴力举报中,有40%的案件,是子女对父母的家庭暴力。 3、对丈夫的家庭暴力。 依据相关的调查数据,当代家庭暴力中,大约有10%的家庭暴力,是女方对男方使用暴力。表面上,此比例并不高。可是,其绝对数字,却不是少数。 以上家庭暴力,都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以避免此类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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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课、家庭暴力法的制度之一
本次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是几个制度的创制和之前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强调。这将构成反家庭暴力法的最为重要的部分,并且让家庭暴力法真正取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对这些制度的认识,就尤其重要。接下来的几章,将重点讨论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制度。 第一项制度是:预防制度。 以往的家庭暴力解决方案中,强调事后的调处,而忽略了事前的防范。可是,反家庭暴力法,用一整章,共七条,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可见,法律更加倾向在事前的预防。这应当得到特别强化。 第二项制度是: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法律规定,就确定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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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课、告诫制度
——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之二 本章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中的告诫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一制度,简称为告诫制度。 这一制度是根据江苏省妇联和公安厅共同设想,在南通市进行试点。之后,被反家庭暴力法采纳。 告诫制度中,由于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协助治疗。对受到暴力的一方是强有力的保护。而对家庭暴力者,则是极大的威慑作用。而且,由于告诫书要求送达所在居委会,得到了基层组织的保护,比较到位。可以说是非常落地的制度。 同时,告诫制度还有积极的意义是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告诫书将被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解决了之前家庭暴力由于其隐蔽性,造成的取证难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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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
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制度之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可以说是《反家庭暴力法》最大亮点。而且,应该说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与世界接轨非常到位的制度。 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和法律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申请,不再依附其他诉讼。 反家庭暴力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了明确的措施,包括禁止家庭暴力,还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和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还有其他措施。这些措施,特别是具有比较强的执行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这是一项非常先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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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二
课、紧急庇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这就是新法规定的紧急庇护制度。这一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新制度。 同时,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这一法律规定,如果能够得以落实,对于反家庭暴力,会是一个极大的推动。毕竟,许多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想反抗,却没有出路,是不得不忍受下来的原因。如果有安全的地方,往往就不会选择忍受,不再助长家庭暴力。 但是,这也是法律的难点之一,毕竟地方政府在实施中,将面临资金、场地、人员等等的配置问题。期望有关部门能够为着家庭着想,尽快投入,将这一新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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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三
课、撤销监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还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这是一项对监护人非常严重的惩治制度。同时,要看到依据我之前提出,家庭暴力的实施人广泛,此处监护人几乎都包括在此范围。 这一制度的保证在于,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很广。之前所有法律的规定,能够提出的主体都相对很窄,几乎难以提出。 并且,由于监护人得继续负担相关费用,资金上得到了保障。